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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不在华履行职务的月份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9]32号颁布时间:1999-05-28

     1999年5月28日 闽地税政二[1999]32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 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不在华履行职务的月份奖金 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不在华履行职务的月份奖金确定            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4日 国税函[1999]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中属于来华工作以前月份或离职离 华后月份的奖金,不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因而不负有中国纳税义务的问题, 总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井物产(株)大连事务所外籍雇员取得数月奖金确定 纳税义务问题的批复》做出规定。近据反映,一些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虽然担任 中国境内机构职务,但由于在境外企业仍兼任其他职务,因此并不实际或并不经常在 中国境内履行职务,其一次取得数月奖金中含有不在华履行职务月份的奖金。现对此 种情况如何确定纳税义务的问题明确如下: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该外国企业在华机构 的职务,但并不实际或并不经常到华履行该在华机构职务,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 中属于全月未在华工作的月份奖金,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 的奖金收入计算纳税;对其取得的有到华工作天数的各月份奖金,应全额依照《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6]183号)规定的方法计算纳税,不再按该月份实际在华天数划分计算 应纳税额。   本通知自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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