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机电产品扩大出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9]60号颁布时间:1999-08-05
1999年8月5日 闽地税政二[1999]60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省
税校:
近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鼓励机电产品扩大出口的若干规定》(闽政
[1999]文70号)称:“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研制出口新产品的各项研制开发费
用可计入管理费;对被认定为国内先进以上的新产品企业,其研究开发费用增长幅度
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100%抵扣应税所得额。”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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