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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9]80号颁布时间:1999-10-28

     1999年10月28日 闽地税政二[1999]80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转发给你们,从文到之日起执行。请你们向 有关方面做好解释,并认真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扣缴工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9月20日 国税函[1999]62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证券交易所付给大户股民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收悉。经 研究,现批复如下:   目前,一些证券公司为了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通常从证券公司取得 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对于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 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 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 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时代扣代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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