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9]57号颁布时间:1999-08-03
1999年8月3日 闽地税政二[1999]57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13号)明确:“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及损
失后的余额,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无法准确核
算其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
征个人所得税。非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专业养猪户的界定标准,由各地、市局根据以下条件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一)以养猪为其主业;
(二)养猪取得的收入为其全部收入的主要部分;
(三)以年出栏生猪数为标准的,最低限额不得少于5头(不含自家育养的仔猪
数,出售仔猪无数量限制)。”
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局。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