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城填土地使用税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56号颁布时间:2006-04-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当前集体土地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研究,现将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