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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9]40号颁布时间:1999-06-11

     1999年6月11日 闽地税政二[1999]40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9]1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11日 国税发[1999]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扶持和发展国家福利事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部分行业、企业 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规定,对社会福利有 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在1996年、199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该规定已执行到期。现就彩票 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9]65号)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自2000年1月1日起,全额计征 企业所得税。1998年度各地已计征企业所得税的,不再退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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