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置下岗职工优惠政策中涉及山区范围界定的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9]7号颁布时间:1999-02-10
1999年2月10日 闽地税政二[1999]7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近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置下岗职工优惠政策中涉及山区范围界定的批复》
(闽政办[1999]18号)称:“经省政府同意,闽委发[1998]9号文件
中所指‘山区’的范围界定,按照闽委发[1998]17号第三条、闽人大常
[1998]18号第八条和闽委办[1998]69号文中对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县
界定的范围执行,即‘山区’为:宁德、南平、三明、龙岩四地市和平潭、永泰、仙
游、平和、安溪、华安六个经济欠发达的县。”请结合闽地税政二[1998]51
号转发闽委发[1998]9号文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