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9]43号颁布时间:1999-08-06
1999年8月6日 闽地税政一[1999]43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9]5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7月27日 国税函[1999]50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塔安装业务纳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工业企业制
售安装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取得的货
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
装铁塔,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
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