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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9]13号颁布时间:1999-01-30

     1999年1月30日 闽地税政一[1999]13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 749号)抄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12月9日 国税函[1998]74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西赣北培训学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发[1998] 224号)收悉。关于培训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 复如下:   你省赣北培训学校虽然提供了教育劳务,但没有资格给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 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及其《中华人民共 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 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赣北培训学校只提供教育劳 务,没有资格向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对其 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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