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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州市总工会联合办学取得联营保值分利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一[1999]66号颁布时间:1999-10-28

     1999年10月28日 闽地税政一[1999]66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市总工会联合办学取得联营保值分利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 (榕地税政一[1999]3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福州市总工会新建的市职工再就业培训中心于今年8月竣工后即与福建华南女子 学院联合办学并已投入使用。根据双方《联合办学协议》规定,合作6年,联营体在 利润分配前须向市总工会上缴保值利润,上缴保值利润后,双方按1:1比例分成。 联营体每年向市总工会上缴保值利润72万元,实行按月预缴6万元,逾期每日按 1‰交纳滞纳金。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福州市总工会收取的保值利润,属于在约定的 时间内将场地和房屋转让他人使用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 项目征收营业税;对其取得的税后分利收入不征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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