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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安企业承建灾后水毁公路修复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一[1999]62号颁布时间:1999-10-21

     1999年10月21日 闽地税政一[1999]62号 南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南地税政一[1998]20号请示悉。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 如下:   对施工企业承建灾后水毁公路修复工程应依法缴纳建安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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