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9]13号颁布时间:1999-04-05

     1999年4月5日 闽财税政[1999]13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9年2月23日 财税字[199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4]003号)规定的对福利、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1999年底。具体政 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4]155号)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