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2002]4号颁布时间:2002-02-09
2002年2月9日 闽地税政一[2002]4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002年1月28日 国税函[2002]10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气管理公司收取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
请示》(粤地税发[200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
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
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