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2000]010号颁布时间:2000-02-15

     2000年2月15日 闽国税流[2000]010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月19日 国税发[200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 的通知》文件下发后,发生在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的货物运输费用由于得不到增值 税抵扣,造成部分纳税人增值税负担上升幅度较高,为了平衡铁路运费的增值税抵扣 政策,现将铁路运费抵扣范围重新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准 予抵扣的范围限于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以下项目:运输运营费用(即发 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包括:大秦煤运费、 京秦煤运费、京原煤运费、丰沙大煤运费、京九分流加价、太古岚加价、京九运费、 大沙运费、侯月运费、南昆运费、宣杭运费、伊敏运费、通霍运费、塔韩运费、北仑 运费)。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1999]24号)废止。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