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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管理的通知

闽国税流[2000]009号颁布时间:2000-01-24

     2000年1月24日 闽国税流[2000]009号   为了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管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为 税务机关提供可靠的征收依据。根据现行《会计法》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增值税有 关政策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等问题重申明确如下:   一、会计基础资料完整、齐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 一会计制度以及财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对企业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必须按规 定要求填制或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及时逐笔进行会计核算。做到帐证相符、 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和帐实相符。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各项基础资料要完整、齐全, 并应按规定要求定期装订成册,妥善保管,随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核查。   二、健全会计核算体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建立有 关帐簿,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增值税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的适用税率、 扣除率,对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和合法凭证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建立与企业销售收入、材料采购、成本费用及库存产品(商品)等密切相关的会计科 目。逐项进行复式记帐,并进行一、二级核算及总帐、明细帐的核算,如实地反映企 业每项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并定期对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 有价证券、往来帐款等进行核对。必要时,对核实后的一些主要指标数据,经主管会 计签字后报送国税征收机关备查。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必须设置“产品销售收入” “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收帐款”“应收单据”“应付利润”“银行 存款”“现金”等科目,以及视同销售的“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等对应科目,并 区别不同的适用税率和应税货物、免税货物、应税劳务、出口货物,视同销售及简易 办法征税货物等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并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 目中进行专栏核算。   (二)企业购进货物或投资、捐赠转入货物必须设置相应的“材料采购”“商品 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对应科 目,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合法有效的运输单据、 收购业务专用发票等,区别不同的适用扣除率分别计算进项税额,并在“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进行专栏明细核算。   (三)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 途等,必须设置相应“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对应科目, 同时对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中进行明细核算。   (四)商业一般纳税人应按库存商品的种类、名称、规格和存放地点建立“库存 商品明细帐”,工业一般纳税人应按原材料、产成品等存货的品种明细分类帐进行核 算。   (五)加强货物进出仓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商品)入库时,应按 货物名称、规格、发票号码、数量、金额等项目逐笔填制“货物(商品)验收入库单”, 经仓管员签字盖章后作为货物入库记帐凭证附件。相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 物也应按货物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项目填制“产品(商品)调拨单”,并作为 货物销售收入记帐凭证的附件。   三、定期报送企业会计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编 制财务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会计年度报表应 经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计后以各种形式报送国税征收机关。同 时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书。   四、实行会计人员(包括办税员)持证上岗审批监督制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 须聘请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持有《会计证》上岗,并报当地主管税务征收机关 备查,同时不定期地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有关税收知识培训。企业会计人员变动应向 当地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报备变动情况等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五、建立企业内部监控制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规范内部会计管理体系,明确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制定帐务处理程序、内部制约制度,和内部稽核、原始记录管理、 财产清查、财务收支审核等相关的内部监控制度,加强各职能部门与有关会计人员相 互之间的监督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年审工作对企业的会计核算水平和内部监管 程度进行每年一次的定期检查,或委托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并作出合 理评价,以作为考核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是否健全的依据之一。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加强会计核算的管理也可参照执 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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