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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2001]27号颁布时间:2001-05-30

     2001年5月30日 闽财税[2001]27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1]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娱乐业税目的注释中“卡拉OK歌舞厅”也按20 %的税率执行。   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尔夫球营业税适用税 率的批复〉的通知》(闽地税政一[1999]4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单独 设立的高尔夫球练习场取得的与高尔夫球活动有关的各项收入,减按5%税率征收营 业税”停止执行,自2001年5月1日起,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兼营游戏项目的,按20%税率征收营 业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4月19日 财税[20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对娱乐性消费行为的调节,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5月1日起,夜 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 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 别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请立即布置执 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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