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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2001]28号颁布时间:2001-06-14

     2001年6月14日 闽财税[2001]28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税[2001]44号文第一条规定中的“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 置商品房”特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空置商品住房:   (一)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确定为别墅、渡假村。   (二)单位面积售价。单位面积售价超过当时、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建筑单位 面积售价一倍半以上的为高消费性的住房。   二、财税[2001]44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 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确认为商业用房、写字楼建设项目。   2.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确定该建设项目于1998年6月30日前峻 工验收合格并出具初检报告。   三、延长免税期的“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认定条 件;仍按闽财税政[1999]4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关于政策执行时间。   (一)对商品住房的政策执行时间仍按闽财税政[1999]40号第三条的规 定执行,并将免税期延至2002年12月31日。   (二)对商业用房、写字楼的政策执行时间的界定。   1.关于营业税政策执行时间。调整后的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在 这之前已签订销售合同并收取预付购房款超过合同总价款10%以上(含10%)的 商业用房、写字楼,仍按原政策执行。2001年1月1日前已收取预付购房款占合 同价款总额不超过10%的,对其余部分从2001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政策执 行。对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已收取预付购房款退回的,不作为销售空置商业 用房、写字楼享受免税优惠。   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的,在2001年1月1日至 2002年12月31日免税期内已收到预付购房款占合同总价款40%以上(含 40%)的,免税期满后收到的购房款余额仍可享受免税优惠;对在2001年1月 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免税期内收到的购房款不足40%的,免税期满后收 到的购房款余额不再给予享受免税优惠。   2.关于契税政策执行时间。调整后的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凡是 2001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签订购房合同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2001年1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购房合同或已开具购房发票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19日 财税[20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金融风险,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积压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字[1999]210号)中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营 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止。   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 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   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税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二、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 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   三、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不含别 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免予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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