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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1]5号颁布时间:2001-01-22

     2001年1月22日 闽地税政二[2001]5号   根据国务院通知,从2000年度开始,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含律师事务所等 独资或合伙的中介机构——下同)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改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具体征收管理规定已以闽地税政二[2000]92号、93号转发并 补充下发执行。为加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对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 各级地税应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和业务培训工作,确保政策 调整和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所有企业进行调查清理,及时准确掌握个 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户数、规模、行业、税源等基本情况,建立投资者个人和企 业征管的基本情况档案,将所有投资者和企业的有关资料输入电脑。要将查帐征收户 和核定征收户实行分类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帐薄凭证,依法核算企业收入和支出, 辅导企业申报纳(扣)税,认真测算查帐征收户改征个人所得税后的税源变化情况, 做到心中有数。   三、各地应严格按照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 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认真甄别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对该条第二款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条例》登记成立的独 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按照工商部门的现行规定,公司性质的私营企业均已按 公司法的规定登记注册,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不再出现“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各地应积极主动联系当地工商部门,掌握独资、合伙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使甄别工 作顺利进行。   四、各地要切实按照财税[2000]91号第十七条规定,在2001年3月 底前对辖区内的所有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开展200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今 年是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后汇算清缴的第一年,各主管税务机关要组 织精干力量深入企业,进行辅导。对2000年度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享受政策 性优惠的企业也应进行汇算。在汇算清缴工作中,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工资列支应 严格按我局闽地税政二[2000]93号补充规定执行,超过标准的应切实认真进 行逐个核实,核实工作应与律师所是否及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全体从业人员的社保 费、个人所得税等联系起来。为掌握全省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情况, 请各市局将2000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情况及其“税源汇总表”(见附表)汇总后于 5月底前上报省局税管二处。 附件: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源汇总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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