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国税流[2001]67号颁布时间:2001-09-25
2001年9月25日 闽国税流[2001]6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2001]84号),我省已以闽财税[2001]34号文转发。为加强我省酒
类产品消费税的管征,现结合实际,将具体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啤酒适用单位税额的确定。
(一)对上年度已生产销售过的各牌号、规格的啤酒,当年消费税适用单位税额,
按上年销量的平均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测算确定(附件一);对企业
周转使用的外包装物,如塑料箱、生啤铝筒等,实行单独核算、全额退还押金的,测
算时可不并入计算。
(二)对上年度已生产销售过,当年仅是包装外观、规格发生变化的,或仅是牌
号名称发生变更的,不论出厂价格有否变动,当年适用的单位税额原则上不再进行调
整。
(三)对当年各地生产的新牌号啤酒适用消费税单位税额,暂按该产品上市销售
第一月份的平均出厂价格确定(并在该季度保持不变);季度终了,按该季度产品上
市销售的实际月份平均出厂价格测算调整以后月份适用的单位税额(附件一);年度
终了后一个月,根据当年实际的平均出厂价格测算确定单位税额,计算全年应纳消费
税税额并进行税款结算(附件二);日常预缴税款低于上述应纳数的应补充申报缴纳,
高于上述应纳数的在下年各月税款中扣减。
二、企业投产新牌号啤酒实行报备管理制度,即企业在投产新牌号啤酒的当月应
将新牌号啤酒的批件的复印件、包装规格、确定的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
以及首批产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对应税酒类企业实行产量跟踪评估制度。
为加强应税洒类产品的管征,各地应增设“消费税应税酒类产品生产销售情况表”
(附件三)作为消费税申报表的附表,开展消费税纳税评估,加强对应税酒类生产企
业,特别是规模小,帐证不健全小白酒企业产、销、存量的监控。凡发现综合出酒率
和单位出厂价格偏差较大的,应组织进行查实。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