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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国税局关于外贸企业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问题批复的通知

榕国税函[2002]241号颁布时间:2002-06-11

     2002年6月11日 榕国税函[2002]241号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问题批 复》(闽国税函[2002]164)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问题的批复      2002年5月28日 闽国税函[2002]164号   你局榕国税发[2002]84号请示悉。关于外贸企业取得供货企业2001 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规定期限未进行认证如何处理问 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外贸企业取得2001年6月1日至2001年底开具,需认证而又超过 规定认证期限未进行认证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凭当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的 证明,在2002年6月30日前向当地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特案认证处理。   二、对上述认证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县级国税机关应按规定要求导 入金税工程稽核系统。   三、外贸企业取得2002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应 严格按照闽国税流[2001]59号、闽国税进[2001]20号文件规定执行。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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