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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商品使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2]50号颁布时间:2002-03-05

     2002年3月5日 闽国税发[2002]5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200号)文件精神,我省设计了“福建省出口商品销售统一发票”, 对出口商品使用发票进行了规范。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福建省出口商品销售统一发票” 的管理,防止利用发票进行出口骗税,现就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地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 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1999]132号)、《福建省国家税 务局关于福建省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国税发[2000] 034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普通发票印制方式的通知》(闽国税 征[2001]21号)等文件的规定,加强对“福建省出口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的 管理,设立专门的发票管理账簿,核算发票的收、发、存情况;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机 关内部领、用、存手续等发票管理制度,并根据每本发票的使用期限,做好发票的检 查、清理、核销管理工作,确保该发票的规范使用和有效监管。   二、外贸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出口商品,也应使用由税务机关统 一印制、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福建省出口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凡未使用 统一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得受理其退(免)税申请,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其主管税务 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对个别企业由于外商要求填写的内容不同及所需发票联次不同的,可由企业 提出申请,并将企业自行设计的发票式样、数量、增设的联次(发票原有的联次不能 删减、顺序不能改变,只能在原有联次后增设联次。)、每联发票的用途提供给税务 机关,按规定程序和手续,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到税务机关指定的普通发票印制定 点单位印刷。   希认真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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