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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2]52号颁布时间:2002-02-21

     2002年2月21日 闽国税函[2002]52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105号批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抄件称: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 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 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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