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榕国税函[2002]80号颁布时间:2002-03-08
2002年3月8日 榕国税函[2002]80号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
通知》(闽国税函[2002]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2月21日 闽国税函[2002]52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105号批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抄件称: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
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
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