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2002]6号颁布时间:2002-02-08
2002年2月8日 闽财税[2002]6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
[2002]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2002年1月9日 财税[20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
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请遵照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