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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2002]6号颁布时间:2002-02-08

     2002年2月8日 闽财税[2002]6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 [2002]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2002年1月9日 财税[20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 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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