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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销售边角料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榕国税函[2002]41号颁布时间:2002-02-05

     2002年2月5日 榕国税函[2002]41号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销售边角料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的批复》(闽国税函[200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销售边角料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批复      2002年1月21日 闽国税函[2002]7号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莆国税政[2001]65号请示悉。有关民政福利企业销售边角料能否享 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鉴于边角料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其价值可认为 是在生产中产生的,类似于“副产品”,经研究,同意民政福利工业企业销售其在生 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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