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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2]140号颁布时间:2002-05-08

     2002年5月8日 闽国税函[2002]140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 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258号)转发给你们。我省县以上农村信 用社管理机构按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0.5%提取管理费,其中:地市级0.25%, 省级(含上缴总行)0.25%。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问题的通知      2002年4月2日 国税函[2002]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地(市)和省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函》 (银函[2001]364号),要求解决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 2001年度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鉴于地(市)和省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的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实际情况, 对其2001年度所需管理费,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 管理费提取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941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 定提取,具体提取比例由省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商同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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