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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闽国税所[1998]056号颁布时间:1998-06-05

     1998年6月5日 闽国税所[1998]056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1998]229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1998年4月15日 国税函[1998]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的 工作实际,做好组织考核评选工作。 附件: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考核办法   为了考核全国税务系统在城镇集体企业、单位(简称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 作中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 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选的组织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考评,由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区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考评,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负责组织考评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将统一进行表彰。   各地在考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先进单位和个人时,要根据具体考评要求和基 本条件,逐级进行考核评选。各地区评选先进名额,届时另行通知。   二、基本条件   (一)先进单位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政策规章,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作出 显著成绩;   2、单位领导重视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并配备负责清产核资工作的专职 人员;   3、制定并部署城镇集体企业清产资中资金核实工作的实施方案,在本地区进行 深入动员,组织发动;   4、认真组织培训、辅导、大力组织开展宣传;   5、按时编发工作动态、简报、并及时上报各级有关部门;   6、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部门的实际情况,不断 总结新的工作经验和探索新的工作方法;   7、严格按照资金核实工作的基本要求、程序进行报表审批,并按时汇总、上报。 审核表数据准确,审核工作报告内容完整、详实;   8、建立健全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管理档案,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及时处理资金核实中的有关问题。   (二)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   1、主管或负责清产核资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能积极参加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 资工作,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成绩突出;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规定,业务熟练。能独立完 成工作任务,工作效果显著;   3、在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具有良好 的税务形象。   二、附则   对本地区清产核资中需要表彰的先进单位、个人的考核,各地可结合当地具体情 况自行组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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