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税系统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国税信[1998]004号颁布时间:1998-04-17
1998年4月17日 闽国税信[1998]004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不发厦门):
现将《福建省国税系统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做好《福建省国税系统计算机应用软件情况表》和《福建省国税系统计算机
系统软件情况表》的填报工作,并逐级汇总由地(市)局于季后5月前上报省局信息
中心。
附件:福建省国税系统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省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步伐,提高计算机的应用水平,保证各地计算机软
件开发、应用的规范化、科学化,避免因重复开发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税务系统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我省国税系统计算机软件开发与应用管理工作,必须按照“统一领导、统一
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省局负责全省范围内的计算机
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工作,各地市局负责本地区范围内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工作。
二、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工作采取立项审批制度,立项审批工作由省局、地(市)
局的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微型、县级单项应用软件的开发立项由地市局直接审批报
省局备案,小型、通用型、地市级的应用软件开发立项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三、立项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包括税务系统内部使用的各种应用软件、纳税户使用
的电子申报等应用软件以及对这些软件的二次开发项目。
四、各单位在进行软件开发时,可采取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等方式。
采用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方式开发的软件,应在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注明其版权归
属于税务部门;属于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共用的或向其他单位推广的软件,合作方和
委托方可与税务部门共享版权,并应在项目任务书合同中注明各自的版权。
五、计算机软件开发立项工作程序:
1、各单位在进行软件开发时,应先在本单位进行立项,并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
项目开发小组。同时编制《福建国税系统计算机软件开发立项审批表》(附表一)和
项目开发方案,逐级上报上级计算机管理部门审批。
2、上级计算机管理部门要对项目方案中的技术标准、设计方法、开发流程以及
业务需求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分析,并提出具体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3、经批准立项的软件开发项目,在开发实施过程中,计算机管理部门和业务主
管部门要密切配合。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解决涉及到的技术实现问题,业务主管部门
负责解决涉及到的税收业务问题。
4、在软件开发项目完成后,应编制开发总结报告报上级计算机管理部门,并完
成有关技术手册和操作手册等文档资料的编写,文档资料不全的不予鉴定。
5、上级计算机管理部门接到总结报告后,将组织软件评审小组对软件进行评测,
评审小组可由分管领导、专家(可外聘)、计算机技术人员、业务主管部门有关人员
组成。根据评测结果,填制《福建国税系统计算机应用软件鉴定表》(附表二),经
评审合格的将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经费。
六、对已经省局立项开发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在征得开发单位同意后,省局有权
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
七、各单位要做好各种计算机软件的推广、维护、培训等应用工作。要建立软件
资料库,对已有的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以及正在开发的应用软件进行管理,同时要按
季将应用软件情况表和系统软件情况表逐级汇总上报计算机管理部门(应用软件库情
况表和系统软件情况表见附表三、附表四)。
八、为确保软件在应用中的安全、可靠,计算机管理部门和软件应用部门应做好
程序、数据等资料的备份和保存工作。
九、软件应用部门在应用过程中发现软件的问题,应及时将存在问题和现场出错
信息向计算机管理部门反馈。计算机管理部门对应用部门反馈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处
理和维护。对不属于本级主持开发的软件,应将问题及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
给开发单位并逐级上报上级计算机管理部门。
十、由于业务需求的变更,需对软件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应由业务部门向计算机
管理部门提交业务需求变更报告,计算机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软件开发立项。
十一、各单位由于自己的特殊情况,需对统一软件进行修改和完善的,计算机管
理部门应将修改方案报上级计算机管理部门备案。
十二、软件开发补助奖励办法:
1、凡经省局立项开发的软件,按照软件所投入的技术人员(税务系统内部)、
经费以及软件的功能、技术难度、可推广性等方面的不同,给予5000元-5000
0元的开发费补助。
2、凡是被省局确定为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的各应用软件,省局根据其推广面
的大小和软件的功能,给予开发单位2000元-20000元的奖励。
3、各单位可从省局给予的软件开发补助奖励经费中提取适当的比例作为个奖励
经费,用于奖励软件开发有关人员。
十三、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并制定相应的补助奖励办法,设立软件开
发专项经费,用于软件的开发补助和奖励,并报省局备案。
附表一:福建国税系统计算机软件开发立项审批表
开发单位 开发时间 至
软件名称
开发方式 人员投入 经费投入
开发平台 开发工具
应用部门
功能描述
本单位意见
地(市)局计算机
管理部门审批意
见
省局计算机管理部
门审批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备注
说明:1、表中的开发方式是指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委托开发的
应注明对方单位;
2、属于合作开发的在“人员投入”栏中应注明税务内部所投入的人员;
3、本表一式三份。
附表二:福建国税系统计算机应用软件鉴定表
开发单位 开发时间
软件名称
开发方式 人员投入 经费投入
开发平台 开发工具
功能描述
运行情况
鉴定情况
补助和奖励意见
说明:1、表中的开发方式是指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委托开发的
应注明对方单位;
2、属于合作开发的在“人员投入”栏中应注明税务内部所投入的人员;
附表三:福建国税系统计算机应用软件情况表
填报单位:
软件名称 开发单位 开发时间 投入使用时间 开发工具 操作平台 主要功能 使用部门 备注
说明:字段类型和长度定义(填报单位C60,软件名称C60,开发单位C60,
开发时间D8,开发工具C60,操作平台C60,主要功能C250,应用部门
C250,备注C100)
附表四:福建国税系统计算机系统软件情况表
填报单位:
软件名称 套数 自购/下拨 下拨单位 自购/下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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