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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1998年税收月、旬快报工作的通知

闽国税计函[1998]002号颁布时间:1998-01-15

     1998年1月15日 闽国税计函[1998]00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1998年税收月、旬快报制度的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1998年税收月快报项目在现行1997年税收月快报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一)在第40项“营业税”下,增加第41项“其中:中央级收入”和第42 项“地方级收入”;   (二)取消第58项“3其他企业”;   (三)取消第70项“税款滞、罚收入”及第71项“其中:中央级收入”、第 72项“地方级收入”,将其收入分别列入相关税种之中;   (四)取消第87项“专项调节税”。   二、税收旬快报项目及口径与1997年相同。   三、报送方式:税收月快报采用通用报表TAXBLE软件用广域网报送,税收旬快报 用传真或电话方式报送省局计财处。传真号码:0591-7821483 电话: 0591-7098412   四、报送时间:税收月快报为每月后第二、三天(节假日顺延),税收旬快报为 每旬后第二天(节假日顺延)。   为保证新报送方式的平稳过渡,1998年一季度税收月快报采用广域网和传真 方式并行。希望各地抓紧时间,认真布置,保证1998年税收月、旬快报及时准确 报送。   本通知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1、1998年税收月快报(传真表式)及口径(略)   2、1998年税收旬快报项目及口径(略)   3、1998年税收月快报参数文件、审核公式及各地上报代码(略)   4、税收月快报操作程序(四个软盘文件另寄)(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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