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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所[1998]014号颁布时间:1998-01-24

     1998年1月24日 闽国税所[1998]014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 [1997]201号)转发给你们,希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1997年12月30日 国税发[1997]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一些地区国家税务局反映,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城市合作(商业)银行 等集体金融企业减免税审批权限应予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1号)的规定,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 准后,可享受一定时期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为加强宏观调控,保证中央财政收入,有 利于征收管理,凡集体金融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在国家确定的 “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集体金融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 (含100万元)以上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同 意,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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