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所[1998]031号颁布时间:1998-04-01

     1998年4月1日 闽国税所[1998]031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   近接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8]29号)称“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 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 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 (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