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所[1998]031号颁布时间:1998-04-01
1998年4月1日 闽国税所[1998]031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
近接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8]29号)称“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
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
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
(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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