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8]11号颁布时间:1998-02-19

     1998年2月19日 闽财税政[1998]11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7]1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8年1月7日 财税字[1997]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行对福利企业的流转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应于1997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根据国 务院决定精神,在对福利企业新的税收政策出台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的对福利企业征 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及操作办法继续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