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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审批制度》的通知

闽国税所[1995]064号颁布时间:1995-12-13

     1995年12月13日 闽国税所[1995]064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强企业所得税 政策性减免管理,经研究,我们拟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审批 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审批制度   一、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条件的企业, 可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享受所得税的政策性减免,都必须经过国家税务机关的审批。企业享受 减免的所得税税款应该作为生产发展基金,不得挪为他用。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严格、 正确地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符合政策规定的及时审批, 但不得擅自放宽政策,超越权限减税、免税。   三、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企业所得 税减免的审批权限:   (一)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以及在国家确定的“老、少、 边”穷地区新办的中央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逐级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年度减免所得税额100万元以下的,逐级层报省国家 税务局审批。   (二)除(一)规定外,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达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 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减免所得税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一)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须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福建省 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政策减免审批表”(见附表一)及其它有关资料(包括经有关 部门审批认定的劳服、校办、福利的企业的证明和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资料以及当年 申报期的损益表等)。当地国税机关应对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 意见,并写出书面报告,连同企业上报的有关资料一并层报上级国税局。   (二)当年需要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提出书面申请, 否则,视同自动放弃享受减免税权利,并予以征税。各级国税机关应在收到报告十天 内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层报上级国税局。整个年度审批工作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 天内结束。   五、关于“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政策减免审批表”填报和管理。企业应 完整填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政策减免审批表”,填报的情况、数据必须 规范、真实、准确。该表由批准机关审核批淮后,一份送申请企业作为减免的依据, 其余份数逐级留存,今后一经发现企业申请减免税情况不实,税务机关可依法查补税 款,并加收滞纳金。批准机关应注意做好已审批工作的统计和整理的管理工作。   “审批表”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1.企业名称:填写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的全称。   2.隶属关系:按企业隶属的管理部门或总机构填写。   3.行业类别:按纳税人的主营项目确定填写。   4.开业时间:按纳税人工商执照上的填写。   5.申报时间:按填表申报日期填写。   6.减免时期:填写减免当期的起止日期。   7.应纳税所得额:填写当年调整后的计税所得。   8.应纳所得税额:按未减免企业所得税前的金额填写。   9.申请减免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次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   10.申请减免税理由:陈述纳税人情况及其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优惠政策的文 件及具体款项等。   11.国税机关意见栏: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写明审批减免税的所属年度及金额等。   六、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档案管理   各级国税局要建立纳税人减免税档案,对批准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逐户登记,并逐 级汇总填报“企业所得税政策减免倩况表”(附表二)。凡地市国税局审批的企业于 次年四月底前上报省国税局备案,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表及有关资料要妥善保管,不 得丢失。省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七、本制度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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