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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所[1995]038号颁布时间:1995-06-20

     1995年6月20日 闽国税所[1995]038号 福州、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6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重申 及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民航局直属的厦门航务管理站收入并入省民航局集中缴库。   二、省民航局下属的民航福建开发公司企业的所得税,按统一税率执行,税款就 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中国民航油料总公司福建分公司及其独立核算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按统一税 率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      1995年4月24日 国税函发[1995]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按《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7号)延 续执行一年。上述文件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实行就地缴库的企业,其纳税人与缴库地 点应由当地国家税务局主管机关按规定予以确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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