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国税进[1998]008号颁布时间:1998-02-19

     1998年2月19日 闽国税进[1998]008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 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 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 538号)摘转如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出口销售收入 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证,否则应就上 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时,要做到:   一、国有生产企业出口销售货物报关离境后,在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月在财务上应 及时作销售处理,并计算“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二、出口企业无法及时提供退(免)税资料的,可暂按申报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 抵税额,但企业必须在申报期满后的三个月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证。   三、退税部门在企业在退(免)税资料提供齐全后可办理退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