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485号颁布时间:1991-04-05
1991年4月5日 国税函发[1991]485号
我局[1989]国税地字第088号《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
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曾明确"对于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在
1990年底以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鉴于石油生产企业的现
实情况,为支持其发展,经研究决定,在1991年内,仍继续执行[1989]国税
地字第0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