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城填土地使用税 >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485号颁布时间:1991-04-05

     1991年4月5日 国税函发[1991]485号 我局[1989]国税地字第088号《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 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曾明确"对于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在 1990年底以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鉴于石油生产企业的现 实情况,为支持其发展,经研究决定,在1991年内,仍继续执行[1989]国税 地字第0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