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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所[1998]054号颁布时间:1998-06-01

     1998年6月1日 闽国税所[1998]054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8]2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重庆有误)      1998年4月29日 国税函[1998]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机构改革的新情况,为加强税收管理,现对邮电通信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统 一规定如下:   一、原邮电部直属邮政、通信企业1998年度由国家邮政局、中国电信公司 (总局)分别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1年,从1999年度起,电信企业就地缴纳所得 税,具体缴税办法另行规定。   各省邮电管理局、地(市)、县级邮电管理局所属的工业、供销等企业,从19 98年度起,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原邮电部所属其他企业,仍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 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85号)规定执行,就地缴纳企业所 得税。   三、原邮电部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 单位和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规定,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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