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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8]53号颁布时间:1998-07-10

     1998年7月10日 闽财税政[1998]53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字 [1998]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1998年6月12日 财税字[1998]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 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了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 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 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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