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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8]49号颁布时间:1998-07-03

     1998年7月3日 闽财税政[1998]49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 [1998]6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 理,凡各地、市、县(区)政府及部门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擅自制订企业所得税 减免或者变相减免政策的,都要立即纠正,并将检查纠正的情况于7月底前上报省财 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8年4月6日 财税字[199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区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擅自降低税 率,有的采取即征即退方式变相减免税。这种做法严重扰乱了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 造成企业之间所得税税负相差悬殊,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 发展。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 98]4号)精神,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收法规,公 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98]4号文件的精神,严格执行企 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规定,不得超越权限擅自降低 企业所得税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执行,地方政府不得超越税法和税收 管理权限制订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得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区不得采取即征即退的做法,变相减免企业所得税。   四、各地区要对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情况,包括股票上市企业所得税的执行 情况进行清理和检查,凡违反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擅自降低税率、减免或变相减免 税收的,都要立即纠正,并将检查纠正的情况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4号文件 的要求上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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