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更正通知
闽国税发[1998]029号颁布时间:1998-07-20
1998年7月20日 闽国税发[1998]029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闽国税
发[1998]017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有关条款更正如下:
一、《通知》第二条缺出口中证并补回已“免、抵”税款=缺出口单证的出口货
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2×退税率更正为:缺出口单证应补回已“免、抵”税
款=缺出口单证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二、《通知》第三条福州八县的“免、抵”税情况,由福州市国税局流转税处和
外税处汇总上报更正为:福州地区[含八县(市)]的“免、抵”税情况,由福州市
国税局流转税处和外税处汇总上报。
请遵照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