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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进[1998]053号颁布时间:1998-10-09

     1998年10月9日 闽国税进[1998]05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国税发 [1998]15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8年9月23日 国税发[1998]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铝、锌、铅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产品在国内生产经营的 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上述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铝、锌、铅出口退税率调为11%。铝、锌、铅所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和出 口退税率计算机文库另行调整后下达。   二、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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