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国税地字第083号颁布时间:1989-08-14
1989年8月14日 [1989]国税地字第08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位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军队自用的土地免 征土地使用税。现将对军队系统其他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用地、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的企业用地, 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占地,由使用人代缴土地使用税。 三、军需工厂用地,凡专门生产军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 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的比例划征免土地 使用税。 四、从事武器修理的军需工厂,其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周 围的安全区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位用税。 五、军人服务社用地,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 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专为军内服务的免征土地使 用税;兼有对外营业的,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七、对军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用地,在1990 年底前,暂免征收土地位用税。军队其他部门出租、营业等房产占地,应照规定征收 土地位用税。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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