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进[1999]009号颁布时间:1999-03-03

     1999年3月3日 闽国税进[1999]009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 [1997]17号)转发给你们,希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9年1月29日 财税字[199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   为加大对外贸出口的扶持力度,增强外贸出口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缓解国内 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 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4大类机电产品的出口 退税率提高到17%;农机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纺织原料及制品、钟表、鞋、 陶瓷、钢材及其制品、水泥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有机化工原料、无机化工原 料、涂料、颜料、橡胶制品、玩具及运动用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的出口退 税率提高到11%;目前执行6%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 的工业品及其他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二、以上提高出口退税率货物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号见 附件,其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解释及附件中未列举货物适用的税号,由国家税务总 局另行下达。   三、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 知执行。 附件:部分提高出口退税率货物适用的税号 序号      货 物 名 称         税 号 1 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 84章-90章(农机、   仪器仪表4大类机电产品          89019090、89031000、                       89060090、8907、8908、                       9001、9003、9004、                       890200901除外) 2 钢材制品               73章 3 有机化工原料           29章 4 无机化工原料           28章(2843-2851、                       28271010、28342110除外) 5 涂料、染料及颜料           32章(3214、3215、                       3201、32-2除外) 6 橡胶制品               40章(4001除外) 7 玩具及运动用品           95章 8 塑料制品               3918、3922-3925、                       3926(39262000除外) 9 旅行用品及箱包           4202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