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所[1999]019号颁布时间:1999-03-29
1999年3月29日 闽国税所[1999]019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
税函[1999]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9年2月14日 国税函[1999]8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铁道部
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有的已经到期,有的须另行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补
充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1999年度、2000年度继续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
缴纳企业所得税。2001年以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另行规定。
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是指其资本100%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
局、铁路站段,具体范围由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其他非运
输企业不得实行集中缴税办法,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集中纳税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因改组改制变为非100%投资企业
的,经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
检查和监管;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
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及铁道部所属的其他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重新规定
之前,仍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264号)的规定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