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国税地字第098号颁布时间:1989-09-23
1989年9月23日 [1989]国税地字第098号 为了扶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照顾公交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城市公共交 通公司所属单位使用的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的汽车公司、电车公司从事市区及郊区运营业务的 车站、停车场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在1989年内暂免征 收土地使用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二、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的出租汽车公司、客装总厂等所使用的土地,应按 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三、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的其他用地(如汽车维修厂、办公、生活等用地),原则 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企 业的具体情况,在1989年内给予适当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