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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9]041号颁布时间:1999-05-13

     1999年5月13日 闽国税流[1999]041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9]2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对所有纳税申报备查资料均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二)点规定要求分项目装订成册。备查资料未按规 定装订成册的,视纳税申报资料不完整,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备查资 料中第3、4点规定的抵扣凭证和收购凭证,企业应于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国税征收 机关核查。对其他备查资料是否在当期报送,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各级国税征收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和管理,对企业当期 报送的纳税申报备查资料,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抵扣规定的,应及时剔 除,加盖“不予抵扣”印章;对有疑问凭证暂不予抵扣,加盖“暂不抵扣”印章,并 按《抵扣单证审核记录单》(附件二)规定项目做好分户审核记录。审核后的备查资 料于下期纳税申报时及时退由企业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应定期派 员前往企业对纳税申报备查资料进行核查。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货物清单》、《抵扣单证审核记录单》、《征 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存根联按发票封面填写) 等格式统一由省局制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统一按8开纸规格印制。各地应根据 总局和省局规定的各有关报表格式自行印制、发放使用。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货物清单》(略) 附件二:《抵扣单证审核记录单》(略) 附件三:《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1999年3月2日 国税发[199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近年来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征管工作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 基础上,本着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资料使用管 理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做了必要的修 计。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7 月1日起开始执行,总局1995年印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 税发[1995]196号)同时停止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 局报告。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 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 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备查资料:   1.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2. 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   3. 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 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退税机关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6. 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7. 进料加工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   8.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 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报送一式三份,税务机 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由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 其中,1、2、4、6项,属于整本开具的应按原顺序装订;不属整本开具或开具电 脑票的,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 对其他作为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 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 单证汇总簿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增值 税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可于下月继续使用,并在封面上分别填写各月数据,如果 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征税/扣税单 证汇总簿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 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 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略)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略)    3.《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略)    4.《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略)    5.《增值税纳税申报填表说明》 (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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