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征[1999]025号颁布时间:1999-09-27
1999年9月27日 闽国税征[1999]025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函
[1999]608号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发放税务登记证是一项十分
严肃的工作,各级局领导务必认真对待,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通
知精神做好换证工作,并将换证工作情况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1999年9月13日 国税函[1999]6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纳税人反映,有的税务机关在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时,有向纳税人
多收费或者强制要求纳税人通过税务代理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现象。此种做法,增加了
纳税人的负担,影响了税务机关的形象。为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更好地树立税务
机关公正、廉洁、为纳税人服务的新形象,现重申以下规定:
一、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和新办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
的标准收取工本费,不得加收其他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登记的审核、发证工作交由中介代理机构办理,不得强
制要求纳税人通过中介代理机构办理税务登记。
请各地严格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同
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