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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所[1999]052号颁布时间:1999-10-27

     1999年10月27日 闽国税所[1999]05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 [1999]6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1999年9月29日 国税函[1999]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291号)中 进行了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在1999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 1999年内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包括企业1998年出口,在1999年内收 到的贴息款),以及企业在1999年内出口的商品,在下一年度收到的出口商品贴 息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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