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顺昌县纤维板厂国有森工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的批复
闽国税流[1999]097号颁布时间:1999-10-18
1999年10月18日 闽国税流[1999]097号
南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南国税政[1999]031号请示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5]3号通知精神,经审查,同意对顺昌县纤维板厂认定为享受增值税“即
征即退”资格的国有森工企业,对其利用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销售的纤维板产
品,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
此复。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