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1999]118号颁布时间:1999-11-08
1999年11月8日 闽国税发[1999]11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
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
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税发[1999]110号文件精神,我省将从11月15日起,对
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的加油机加装税控装置。今后新设立的加油站必须使用税控
加油机,需要更新的加油机也必须用税控加油机来取代。
二、省国税局、省技术监督局联合对取得两证的税控装置生产厂家进行考察及试
点、装置调研,先推选使用汕头市金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大自然智能卡有限公司、南京东富石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等四厂家生产的加油
机税控装置,并对其质量在试用中再进行抽检。往后还可对两局认可的质量高的厂家
进行选用。
三、根据国税发[1998]100号文件,加装加油机税控装置省国税局可委
托单位承办,由省国税局和省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实施。安装人员的培训,机器安装
及售后服务等工作由税控装置生产厂家和福建金税电子有限公司等代理商负责。省计
量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组织安装后的首次检定,地、市、县计量技术机构负责日常周
期检定。各地国税系统和技术监督系统应积极配合、互相支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
对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四、省国税局、省技术监督局将在《福建日报》上刊登《福建全面推广使用加油
机税控装置的通告》,各地也应做好加油机税控装置的调查摸底和宣传、协调工作,
认真做好安装前的准备工作。
五、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是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
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及全国
清理整顿小炼油广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政策性
强。各级国税局、技术监督局领导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政领
导汇报,联系有关部门,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圆满完成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任务。
安装工作的情况和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报表于2000年11月底前由各地(市)分
别上报省国税局和省技术监督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
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4日 国税发[1999]110号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交通运输事业的迅速发展,加油站遍布全国
城乡,成品油销售量逐年增加。由于加油站经营方式和进货渠道复杂,许多加油站财
务制度不健全,致使成品油的销售数量和金额无法准确掌握,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为了加强加油站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打击成品油流通领域的违法活动,维护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配合国家实施道路和车辆收费改革,做好成品油市场的清理
整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
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的有关规定,国家
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全国现有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并组织
生产和使用税控加油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油站加油机的改造和使用
(一)为保证加油站加油机记录的数据准确、安全、可靠,必须对现有加油机进
行改造,即安装税控装置。本通知下发后,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必须按照本通知
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税控装置安装要求,对现有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新设立的加油
站必须使用税控加油机,需要更新的加油机必须用税控加油机来取代。
(二)国家税务总局成立加油机税控功能(专家)认定小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制定的《加油机税控功能技术条件》,对取得国家防爆产品鉴定合格证和制造计量器
具许可证的税控装置进行税控功能的鉴定,颁发《税控功能合格证书》。未经国家计
量、防爆和税控功能鉴定合格的产品,各地不得选用。
(三)改造后的加油机,必须经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进行税控初始化
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税控初始化软件系统由国
家税务总局设计,并下发各地国家税务局。各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生产企业必须按
照规定设置统一的税控初始化接口。《税控初始化接口的统一标准》和实施办法,国
家税务总局将另行下文明确。
(四)安装税控装置的组织工作主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
(五)安装人员的培训、机器安装及售后服务由税控装置生产企业或其代理商负
责。税控装置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但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规定提取
折旧,分期扣除。
二、税控加油机的生产和使用
税控加油机税控技术方案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制定,国家
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在《税控燃油加油机鉴定大纲》中予以公布。
(二)依据《税控燃油加油机鉴定大纲》和《税控初始化接口的统一标准》的有
关要求,新研制、生产的税控加油机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控功能检测并取得《税
控功能合格证书》后,由税控加油机生产企业按照《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
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定型
鉴定、样机试验,依据《税控加油机制造许可证考核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审
核合格的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允许其生产、销售。
(三)新安装的税控加油机必须经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进行税控初始化
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国内不得再生产和进口非税控加油机;2000
年1月1日以后,不得再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因特殊需要生产非税控加油机的,须报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并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三、税控加油机和加油站的管理
(一)税控加油机属强检计量器具,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
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进行强制检定管理,严格实施出厂检定、安装后首次检定和周
期检定,严禁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加油机及其税控装置。
(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加强对税控加油
机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税控加油机的计量执法检查活动,打击计量违法行为。
(三)加油站必须按照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
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四)加油站在销售成品油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加油站成
品油销售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逐步使用与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相连接的税控
收款机或计算机开具发票。
(五)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加油站的日常监督检查。加油站要按照税务机关的
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报送有关经营资料。
四、违反规定的处罚
(一)凡加装税控装置后的加油机或新安装的税控加油机未实施计量强制检定的,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加油机实施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六条给予处罚。
(二)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其实际量与销售结算量不符,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
损失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三)凡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加油机和税控加油机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凡未按本通知的规定加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以及未进行税控
初始化的加油机,由税务机关对加油机实施查封,停止其使用。
(五)凡破坏或擅自改动、折卸税控装置的,以及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非税
控方式销售成品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处罚授权规定,税务机
关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六)凡采取本条第三、四、五款所列违反规定的行为造成加油站成品油销售数
据不实,并以此进行纳税申报的,按偷税处理。
(七)对有本条上述行为,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问取消
其经营资格。
五、安装工作的实施步骤
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总体部署,安装工作分三个阶段:第
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主要是做好加油站有关情况的调查摸底,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部
署,安装工作的宣传动员及人员培训。第二阶段为安装阶段,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经
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在用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第三阶段为组织验收和总结阶段,
安装工作结束后,税务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人员对安装工作进行审查验收,并
进行总结,各地安装工作到2000年10月底前结束,三个阶段的具体时间划分,
根据本地区清理整顿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部署确定。安装工作的总结和加油机安装
税控装置统计表(附后)于2000年12月底前分别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
技术监督局。
推行使用税控加油机是清理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金税工程
主要内容之一。各级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行使用税控加油机的
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当地政府清理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的统一部署,采取
有力措施,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统计表(略) (3)